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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上班族: 基本工时制度知识学起来

发布日期:2025-05-22 11:12    点击次数:74

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劳动“工时制度”,不仅能够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又能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那么,关于劳动工时制度,你了解多少呢?

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基本劳动工时制度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6号)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特点: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适用对象:大部分劳动者。

●综合计算工时制

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设备需要连续运行的职工、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工作受季节及自然条件等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而需要分别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特点: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适用对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冷食饮料生产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部分职工;(3)化工、冶金、电力、矿山、商业、医疗、银行等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设备需要连续运行的部分岗位或工种的职工;(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

每个工作日没有固定工作时限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职责、范围的限制或某些工作由于任务不定时,无法固定劳动时间和工作量,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特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适用对象: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科考等岗位;(4)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新就业形态、旅游、餐饮等行业的部分岗位以及外勤、推销、装卸、长途运输等岗位。(5)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宁夏日报记者马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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